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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符合场景的任务设定、形象完好等
发布时间:2024/11/28
新榜讯 11 月 2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通知,其组织审查的《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已获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新榜讯 11 月 2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通知,其组织审查的《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已获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该标准编号为 GY/T 411-2024,自发布当日起开始施行。 据悉,《要求》指出,数字虚拟人的主要应用场景涵盖内容播报、交互客服、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其中,内容播报包括新闻资讯播报/手语播报、电影/电视/专题片/纪录片介绍以及直播带货等;交互客服涵盖虚拟客服、智能助手和交互问答等;虚拟演播涵盖综艺主持、虚拟演唱会、文娱活动和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内容创作涵盖影视创作、视频创作、广告创作和游戏创作等。 数字虚拟人形象需满足以下要求:契合场景的任务设定,人物形象、表情、服饰等方面需得体、美观;支持全身、大半身、半身等不同景别姿态;形象完整良好,不存在扭曲、马赛克、跳帧、破损、音视频延时、口唇不一致等状况;支持装扮、服饰的更换;不得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需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应满足如下条件: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严禁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处理个人信息应具备明确、合理的目的,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者,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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