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央行等八部门,2026年9月30日施行)重构金融新媒体矩阵。
本文基于办法核心条款,梳理账号主体、先审后发、持证出镜、可回溯、第三方跳转及非法防控6大合规核查要点。

通读39条条文,整体来看,管理逻辑落在五个词上:持牌经营、总部负责、内容真实、行为合规、边界清晰。

内容整理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对金融机构来说,这五个词,每一个都可能会挑战过去的运营习惯。
金融机构过去做矩阵,常见的打法是总部号做品牌,区域号做渗透,员工号做人设,再配上KOL号铺量,讲究多点触达、快速响应和追抢流量。
但新规之下,这套打法可能行不通了。

《办法》的核心监管原则是 “金融机构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二十条进一步强调不得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自身责任。
基于这一原则,我们整理了六大要点,建议金融机构逐一核查(文末提供核查清单):
01
账号主体合规
涉及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新媒体矩阵里,既有总部官方号,也有区域分公司号、员工号、合作KOL号等,账号主体五花八门。
但新规要求:
营销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
账号名称中使用 "金融"" 理财 ""基金"" 保险 ""证券"" 贷款 " 等涉金融属性字样,必须与获得的金融资质一致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在账号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新规之下,出现上述任一情形,都将按各自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02
内容审核机制
涉及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过去追求内容快速生产快速发布,而新规要求 “先审后发、总部统管”——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审核材料存档备查,第三方及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已审内容。

《办法》中,针对营销内容明令禁止的完整八项行为,建议保存:
*下滑查看完整内容
追流量的速度,从此让位于合规审核的严谨。
03
营销人员资质
涉及条款:第七条、第十六条
此前很多金融账号,出镜的是外包团队或MCN签约达人,甚至是非业务岗的员工临时客串。只要形象好、口条顺,就能上播。
新规发布后,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营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并获得机构授权。
外包团队可以做运维、剪辑、投放,但不得以自身名义产出营销内容。
04
内容可回溯
涉及条款:第十六条
新规要求,内容全程留痕、可供查验——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实际操作中,建议一并留存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审核人、修改记录等信息,以便在监管查验时完整还原流程。
因此,机构需具备自动留存、归档、检索的内容管理能力,确保每一则营销素材均可追溯。

05
第三方合作边界
涉及条款: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合作的边界,散见于多个条款,可以归纳为四条红线:
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销售环节,也不得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
转接链路须直接跳转至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贷款产品须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品牌须清晰展示,聚合推荐模式须据此调整;
以“投教”“培训”等名义变相营销并支付费用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选择第三方合作伙伴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划定双方的权责边界——机构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承担的责任,平台违规亦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6
非法金融活动防控
涉及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矩阵账号多、分布广,天然存在管理盲区,建议建立双向排查机制——排查账号状态,确保离职收回、异常锁定、责任到人;排查账号内容,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违规营销内容,自动预警、及时处置,从源头降低风险。

六大要点,每一项都可能涉及存量清理与持续运行两个层面——历史内容要排查、人员资质要核实、合作协议要修订完善,同时新产生的所有内容、新增的所有人员与合作,也须纳入常态化管理。
从现在到正式实施,是金融机构的关键过渡期。

在"强审核、严资质、真披露"的新环境下,金融机构管理新媒体矩阵可能会面临三大挑战:
账号、人员多,管不过来
内容审核效率低
合规留痕工作量大
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已超出传统人工运营的能力边界。
新榜矩阵通,结合服务多家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实战经验,梳理出五个关键实施步骤,助力金融机构平稳过渡、长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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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1. 融网络营销新规2026什么时候施行
答:《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由央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26〕第9号),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
2.公众号短视频卖基金保险算违规吗
分主体、分账号、分内容,三类情形才合法,否则违规。
主体:营销人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基金/保险等相应业务资格,且获得所属金融机构书面授权;非金融机构从业者、财经大V、无牌个人号讲"买哪只基金/哪款保险好"均违规。
账号:只能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认证账号内发布;用个人号、无关联 MCN 号、未授权矩阵号发都违规。
内容:必须用金融机构总部审核备案的版本,不得暗示保本保收益、不得用"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语,保险不得夸大责任。
简单说:持牌机构授权员工,在机构认证号里发总部审过的基金/保险介绍 → 合规;自媒体号、个人号、无授权 MCN 号带货式推销 → 违规
3. 无牌MCN能不能接金融推广
答:不能"接推广",只能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身份接金融机构委托做技术/分发服务,且极度受限。
《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MCN 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接"推广费"帮客户卖产品。
若 MCN 被认定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只能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使用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转委托、不得改文案、不得以"投教/财商课"变相营销、不得介入销售环节。
无牌 MCN 让自己的主播以"达人种草"方式推基金保险、收 CPS 佣金 → 属于变相网络营销,违规。
4. 金融矩阵账号名带"理财"二字合规吗
答:看账号主体有没有对应资质。
《办法》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App 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基金""理财""财富管理""保险"等涉金融属性字样。
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有资质子公司开的矩阵号(如"XX银行理财服务""XX基金理财课堂")→ 合规。
无牌公司、自媒体、MCN 矩阵号名叫"小白理财日记""XX理财说""天天理财荐基" → 违规,平台应核验资质并可能限流/封号。
第十九条补充:注册商标含"理财"同理,除非整体有其他含义不致误认。
5. 第三方平台导流必须跳自营吗
凡是走到"购买/开户/签约"环节,必须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许跳另一家第三方。
《办法》第五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入购买环节前须显著提醒+强制阅读。
第三方可以做的:展示金融机构官方入口、放机构名称与客服号、做内容分发(用机构审过的素材)。
第三方不能做的:截留客户信息、自己做风险测评、自己签合同、导到另一个助贷/代销平台、做 API 隐形导流。
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 机构独立运营、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App/小程序。
6. 金融直播营销内容要存多久
直播录音录像、短视频、文案、评论互动、私信合规答复,按《办法》第十六条"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叠加证券期货类细则,实操底线是 ≥20 年。
《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证监会体系(基金/期货/券商):直播素材、回放、评论区管理记录至少保存 20 年;投教类直播参考相关规定至少 3 年。
地方银保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普遍按"自形成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执行,且要求直播前脚本审核、直播中双人中控+合规监看、直播后合规复盘单归档。
注意:20 年是可追溯留存期,不是"发完挂网上 20 天",是本地/云端归档可监管调阅。
《办法》不是要让金融机构放弃新媒体矩阵,而是要求在新的合规框架下找到更稳健、更可持续的运行方式。
过渡期的每一分准备,都是在为未来的品牌声誉与业务安全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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